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鼓励社会各领域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项目,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标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技术引领和基础保障作用,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由潍坊市人民政府设立,分标准创新奖和标准应用奖两类,每年评选审定一次。标准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标准应用奖不分等级。
第三条 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二)向评审办报告审查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完善标准创新应用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工作。
第三章 奖励及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标准创新奖奖励范围为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且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已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标准应用奖奖励范围为上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及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八条 奖励数量、额度及使用:
(一)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
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
(二) 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奖励资金应应用于标准创新和实施,其中40%用于奖励在标准制定、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标准创新奖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十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承担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本办法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标准创新奖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潍坊市标准创新奖项目申请书;
(三)正式格式的标准文本,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同一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中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中一致。
第十三条 申报标准应用奖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标准应用奖项目申请,说明项目建设成果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项目考核评估意见;
(三)项目考核评估合格文件或示范项目确认文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提供获奖文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潍坊市标准创新奖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我市受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我市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评审办。
第五章 受理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办负责潍坊市标准创新奖和应用奖的受理和组织评审、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 潍坊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程序为:
(一)受理:评审办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纳入评审范围;
(二)材料评审:组织专业评审组对受理项目材料进行专业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答辩:专业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
(四)审定:专业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和答辩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办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拟奖励项目。
第十七条 标准应用奖采用审定方式,申请材料经评审办审查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有关评审专家,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公示和表彰
第十九条 评审办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向评审办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负责异议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评审办在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重大问题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由市政府公布获奖项目,并进行奖励。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参评资格。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准创新应用奖的,由市政府撤销其奖励,同时取消其3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者协助他人骗取标准创新应用奖的,评审办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办及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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