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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1125

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对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资金是指用于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化研究、推广应用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重要标准体系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等工作予以补助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城市整体标准化水平。

第二章  申请条件、扶持对象及额度

第四条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市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或资助。

第五条  申请补助和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我市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实现标准化,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保护人体健康、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五)有利于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资金补助、资助方式及对象。

(一)资助资金根据项目类型,依照项目进度,以事后奖补为主、事前资助为辅,可分批次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扶持。扶持对象包括:

1.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公共服务、共性技术等领域需求的标准研制项目;

3.重大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

4.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及试点建设项目;

5.组织或参与标准化组织活动项目;

6.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项目;

7.标准综合体建设项目。

(二)补助资金以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扶持。扶持对象包括:

1.制定联盟(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

2.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

4.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

5.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

6.对协助我市相关单位获批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立项或协助完成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任务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

第七条  资助资金额度。

(一)每承担一项体系编制及推广、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产业发展需求标准研制、重大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市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牵头承办市级以上的年会、论坛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根据活动实际开支情况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承担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助,每个培训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培育或承担标准综合体建设的单位,按照项目进度,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补助资金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不超过40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团体)标准,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六)对承担并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对承担并积极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八)对承担并积极开展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九)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对协助我市企事业单位获批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立项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协助完成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任务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每年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补助或资助资金的单位根据所申报项目类别,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体系编制及推广、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产业发展需求标准研制、重大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资助的,应提交项目成果(如标准文本、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推广成效)、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专题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资助的,应提交试点建设方案,国家级、省级批准立项文件,市级示范、试点建设申请表等;

(四)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承担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资助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完成后还应提交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五)申请技术标准制定补助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国际标准制定还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管理及工作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及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

(七)申请“标准领跑者”补助的,应提交通过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八)申请培育或承担标准综合体建设资助的,应提交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

(九)申请协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补助的中介机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以上申报项目材料,将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作为附件列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二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当年度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在市经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质监局提出资金分配具体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标准化战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事前资助项目由市质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及进度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使用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市质监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事前资助项目开展监理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推进实施。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质监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项目验收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监理和验收费用的工作经费,在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内申请安排。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责令其将获得扶持的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标准化战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第二十条  联盟(团体)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位列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单位为起草单位中唯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标准化战略资金总额度的20%。

第二十二条  已获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的标准研制项目完成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资助资金已达到应补助资金额度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1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技术标准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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